吴亮律师
解析:
羁押并非最终定罪裁决,实则为一种司法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法规避手段。羁押事宜乃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拥有权限予以决策实施。公安机关在面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者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时,若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之一,即可先行为员实施羁押。而就人民检察院自身立案调查的案件中,针对那些在犯罪发生之后意图进行自杀、逃避乃至有销毁、伪造证据或串谋行为可能的犯罪嫌犯,同样有权依法作出羁押决策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
【拘留的条件】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,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先行拘留:
(一)正在预备犯罪、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;
(二)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;
(三)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;
(四)犯罪后企图自杀、逃跑或者在逃的;
(五)有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;
(六)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;
(七)有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被刑事拘留可不是审判后就没事了,这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手段。这种拘留都是由公安局或者检察院来决定的哦。如果公安局发现有人正在做坏事或者有很大的嫌疑,只要符合他们规定的条件,就能先把人给关起来。检察院自己调查的案子里,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想自杀、跑路或者已经在逃了,还有可能销毁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话,检察院也能决定拘留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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